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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的思考

  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结论,作为公安、法院和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依据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价格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侵犯财产型案件中,涉及到“罪与非罪”的判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事关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自由。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价格鉴定结论偏颇或失实,都会影响到司法公正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主张及保护。因此,做好刑事案件中涉案标的物的价格鉴定工作,对于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价格鉴定结论不但要体现其科学性、公正性、合法性,还要求其具有全面性和准确性。

  然而,在实践中,大量侵犯财产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都已被嫌疑人销赃或者物理形态发生较大变化,价格鉴定只能在涉案物品已经无法提取的情况下依据相关凭证以及其他证据来进行,因而使该类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与科学性存在潜在的风险, 对此,笔者就此类案件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涉案灭失物的概念

  涉案灭失物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监察、纪检机关办理违规、违纪案件中涉及的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

  二、涉案灭失物鉴定的可行性分析

  对于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是否一定要将原物送检,在实践中, 大量侵犯财产案件的涉案物品都已被犯罪嫌疑人销赃或者毁损, 造成涉案物品无法追回和提取, 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不允许无实物物品进行估价鉴定, 就只能按照凭证上表明的原始价格进行认定, 一旦如此, 不考虑因社会条件的变化、物品使用的时间等客观因素造成的物品价格变动而认定原始价格, 对被告人和被害人而言显然都是不公平的。况且在有些情况下如果不能进行价格鉴定就无法确定其犯罪的数额, 意味着该类犯罪都因证据的缺失而无法定罪量刑。允许无实物的物品进行估价鉴定是实践中实现“罪当其罚”的客观需要。同时, 通过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技术特点和现行的法律分析, 对无实物的物品进行价格鉴定业是可行的。

  三、涉案灭失物的鉴定程序

  () 提出协助申请

  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协助书是进行价格鉴定的前提和基础,协助提出方要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内容包括鉴定标的品名、规格、型号和其产地、购置时间、数量、价格鉴定的目的和要求、价格定义的明确内涵、价格鉴定的基准日期、材料的名称、份数、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审核

  价格鉴定机构受理协助申请之前,应认真审核协助书的各项内容及要求,要求办案机关对灭失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来源及购置生产、使用的时间、成新率等相关信息进行明确,并尽可能要求办案机关提供灭失物的购货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接受协助提出方的申请看似简单,但审核协助书的内容事关重大,对以后价格鉴定的质量、工作效率起着事半功倍的作用。

  ()调查取证

  在涉案灭失物鉴证工作中,调查取证是最主要的环节,也是十分繁锁的工作,如果调查取证工作顺利,鉴定工作已完成百分之五十以上。

  1、确认涉案灭失物的产权归属。确认产权归属是正确进行涉案灭失物价格鉴证的前提,有明确产权归属的涉案灭失物,对其进行的价格鉴证才是合法的、有效的。

  2、确认涉案灭失物灭失前的物理状态。物理形态是指灭失物品的品名、牌号、型号、规格、产地、数量、质量状况、新旧程度,取得该物品的方式、时间、已使用时间等。物理形态的确认主要包括:书面证据,如购货发票、经济合同、公证书、专利证书等,以及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等。

  3、进行市场价格调查。对可再生具替代性的灭失物,在市场上选择与灭失物价值或使用价值相同或相似的物品作为参照物,针对各项价格影响因素,将鉴定客体与参照物逐个进行价格差异的比较,再综合分析各项调整结果,确定鉴证客体的价值。

  ()鉴定方法的选择

  目前,在价格鉴证实践中有市场法、成本法、专家法等。具体可采取如下方法:

  1、受害人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完全一致,应结合其他证据如发票、凭证等,按有关规定计算。

  2、受害人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基本一致,应结合其他证据和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计算。

  3、受害人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差异较大或说不清楚,应凭证人证言、物品的有效凭证,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在事实和证据基本确实、基本充分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计算。

  ()评估计算并制作结论

  涉案灭失物的折旧,按直线折旧法进行,即以鉴证物品在耐用年限期间,每年的折旧额相等确定其总的折旧率,再用(1-折旧率)确定其使用年限成新率,再根据协助提出方提供的涉案灭失物品的新旧程度相加除以2,得出涉案灭失物的综合成新率,再根据市场调查价格、综合成新率确定标的物的鉴定价,并制作成书面结论。

  四、鉴定结论的审核

  因涉案物品实物灭失, 无法对其进行勘验,因此,对进行鉴定的鉴定人的专业技能、经验知识的要求自然提高, 同时对其他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的要求也会加大, 因此, 司法机关对该种价格鉴定结论的审查更需要认真和科学。

  ()审查当事人方(受害人)提供的票据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充分性

  这是审查的关键。在没有实物的情况下, 送检凭证记录了相关物品的一系列可以确定其价格的基本特征, 是确定价格的关键。在实践中, 多以购置物品的发票作为送检凭证, 根据发票做出的鉴定较为真实可靠, 其结论也多被认可。但同时也有部分案件的受害单位、受害人遗失了发票, 而以其它凭证如保修卡、出库单、跟踪服务单、运输单据送检。对于此类送检凭证应审查其是否能提供赃物的品名、牌名、规格、种类、数量、来源以及购置、生产、使用的时间。如果凭据能提供以上相关资料, 可以认为据此作出的鉴定结论较为真实可靠, 否则就不能予以认定。

  () 审查受害人、受害单位提供的送检凭证中物品的各个属性

  包括品名、牌号、规格、价格和日期是否与物品财产估价鉴定协助书、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中的相关内容一致, 以确定其是否为同一物,避免因细节上的差错导致鉴定失真。同时, 核对送检凭证是否与被害单位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证言或陈述中描述相吻合, 如品牌、规格、购买时间等。如果存在不相吻合之处, 需要再次核实, 查明证据不相吻合的原因, 确定是否需要重新鉴定。

  ()审查价格鉴定的分析说明部分

  分析说明部分的内容主要价格鉴定的法律依据、价格鉴定的方法和过程简述以及相关技术报告。在该部分中, 价格鉴定的方法和过程简述的审查尤为重要,它主要说明的是价格基准的选择、折旧率的确定、价格的计算方法等。通过审查, 确定价格鉴定的得出是否遵循了无实物价格鉴定的技术规则, 价格的采样是否充分、折旧率的确定是否遵循了相关法律的要求, 推理和分析是否符合逻辑性、合理性。存在技术上的疑问应当主动联系鉴定人进行分析核实。

  ()审查估价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及案件中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尤其是当赃物价值接近罪与非罪, 或影响到量刑时, 更应当对送检依据慎重对待。尽可能搜集相关的证据以印证送检凭证, 如通过被害人周围的证人对赃物的描述确定赃物的购买日期、使用频率、程度等等; 仔细审查听取犯罪嫌疑人就有关赃物的供述, 如其供述的内容同现有证据发生冲突的应当分辨各项证据的真伪。

  五、总结

  诸如上述涉案灭失物鉴定:首先,要把好受理关,根据具体案情区别对待,无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支持的,则坚决不予受理,应充分考虑到鉴证程序的合法性、完整性及鉴证人员的风险责任。第二,要认真审核灭失物的综合情况,要求办案机关对灭失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来源及购置生产、使用的时间、成新率等相关信息进行明确。并尽可能要求办案机关提供灭失物的购货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这是确定价格的关键。第三,对于刑事案件涉及的灭失物,在查阅公安机关的案件笔录时,应该对受害人的询问笔录和违法嫌疑人的供述笔录是否一致,票据是否真实进行核实,并复印整理存档。第四,选择好灭失物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