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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继东:涉案文物的鉴定难题

凡涉及司法鉴定的文物刑事案件,便离不开传统的“眼学”鉴定与“人证”模式,而且只能是特定区域的特定人员。如果说“人证”存在不可避免的主观因素和诸多限制,那么,在涉及文物鉴定的案件中,是否有更为“科学的”的“物证”存在?

  近日,某省文交所一名职员与几名刑警低调赶赴京津地区,为涉案的一件齐白石绘画作品进行司法鉴定取证。

  事情的原委是该文交所在宣布停牌并购回绝大部分流通投资人份额之后,对其持有的艺术品资产包价值进行重新评估时,却被一位近现代书画专家告知资产包中的齐白石绘画为赝品,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对于原本期待接手的资产包可以保值甚至增值的文交所而言,这样的消息无疑是噩耗:若能通过司法手段确认“赝品”身份,或许还能从资产包发行人那里追讨一些赔偿,尽管初始发行价远远不抵上市停牌后的回购金额;若不能确认,则意味着一件价值不菲却真伪存疑的作品砸在手里,该资产包透过其他市场渠道“变现”也将遥遥无期。

  然而,在北京的一周时间里,这几名刑警的取证工作并不顺利。

  当年该资产包发行时,文交所委托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位于北京的某部委下属艺术品鉴定中心,所采用的鉴定程序是几位资深书画鉴定专家,以“眼学”的传统文物鉴定方法,“背靠背”地写下鉴定结论,均认定了这件价值不菲的“齐白石绘画”为真品。此番刑侦取证,仍为同一家鉴定机构提供的“人证”,结果自然不变。

  而来自其他个体的鉴定意见,不论是鉴定家还是收藏家,哪怕是艺术家后人,若不具有国家认可的鉴定资质,均不能作为直接采信的司法鉴定结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1987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办理上述各类案件,需要进行文物鉴定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经其指定的有条件鉴定的地区、省辖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需要评定文物价格的,也照此处理。办理上述文物的鉴定或者文物价格的评定,必须有三名以上经文物主管部门指派、经司法机关聘请的文物鉴定人参加,鉴定人应写出鉴定书或者评定书。

  可见,但凡涉及司法鉴定的文物刑事案件,便离不开传统的“眼学”鉴定与“人证”模式,而且只能是特定区域的特定人员。如果说“人证”存在不可避免的主观因素和诸多限制,那么,在涉及文物鉴定的案件中,是否有更为“科学的”的“物证”存在?

  年初,在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主办的一次文物艺术品物证技术交流座谈会上,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负责人刘正宏曾提出,司法物证鉴定更强调“科学证据”,通过对文物艺术品自然老化的显微痕迹进行科学司法鉴定来辨别真伪,保持了客观中立。

  刘正宏说的文物艺术品自然老化显微痕迹物证司法鉴定技术,是按照刑事科学技术痕迹学检验的基础理论和方法,采用DM数码显微多功能取证仪,提取出文物的“DNA”密码图谱。

  我并不清楚这一技术的细节,也不知其是否能准确地检测每一类文物艺术品的自然老化痕迹,尤其是那些墓葬出土或水下打捞的、受到严重侵蚀的文物。在高仿技术不断进步的今天,造假者在针对文物原材料时代特征、制作工艺风格和化学腐蚀表象深入研究后推出的赝品,可谓以假乱真。

  仅以瓷器为例,据我2004年到景德镇调查高仿瓷制作工艺所了解到的情况,手段高明的造假者,可以在清代或民国的白胎上面描绘粉彩等釉上彩;可以利用近年出土的老釉料去装饰新胎;可以把老旧的足、流、底、口、颈等残缺出土物,组装成新的瓷器;可以将破损的老瓷器修复完整后放入窑中复烧;做旧痕迹也再不满足于早期的氢氟酸、高锰酸钾或茶水浸泡,同条件回埋、X光照,等等,应有尽有。

  自然老化显微痕迹物证司法鉴定技术对于此类赝品能否做到一一准确甄别,尤其是在文物鉴定往往要求“无损”检测、无法单独采样的情况下,尚不得而知。而司法“物证”鉴定在真正成为眼学鉴定的重要辅助手段和获得国家立法认可之前,显然,文物科技鉴定者们需要推动的工作还有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