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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旅游景区连锁经营模式探讨

 摘要:文章研究分析了我国景区现有经营管理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一种新的景区连锁经营模式,探讨了新模式的组织目标、经营方式、赢利模式以及该模式的优势与不足。

关键词:风景区;景区连锁;经营模式;创新

 

一、我国旅游景区经营模式概述

我国处在市场经济改革起步阶段,旅游景区出现了逐步由国家所有、国家经营、国家管理逐渐过渡到国家所有、部门管理、企业经营的过渡阶段。

国家经营管理景区的模式可以分为隶属或兼具资源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管理、各级政府直接经营管理等模式。这些模式的共同特征是政府当“裁判员”的同时自己也作“运动员”。

事实证明这个曾作为风景名胜区主要的经营管理模式并不见得就能把国家乃至世界遗产保护得更好,泰山景区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建索道受到世界遗产委员会警告就是典型的案例。

政府经营存在几个主要问题:第一,资金较有限。这类企业筹集资金渠道往往比较狭隘,主要依靠自身经营回报与上级财政部门拨款;第二,机构较庞大,内部管理较混乱。由于我国人事制度处于改革阶段,因此作为附属机构的景区经营机构往往成为人员分流的主要去处;第三,专业人才缺乏。由于这些企业往往属于事业单位编制,人才流动机制受到多方限制,因此,难以找到合适的景区经营管理专业人才。

 

 

如今,这种经营模式正逐渐被新的管理模式——企业化经营模式代替。企业化经营模式包含承包、租赁、股份制、国有企业经营模式等模式。这种景区经营管理模式******的优点是将景区的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自1997年湖南省分别以委托经营和租赁经营方式出让张家界黄龙洞和宝峰湖经营权开始,中国兴起了承包、转让景区经营权的浪潮。

但是,景区经营权在转让过程中出现了种种问题。

首先,我国的景区价值评估理论体系尚未成熟。景区往往因为价值没有得到客观评估,或者在评估过程中人为操作因素较大,容易造成国有资产被低估。这也是我国景区经营权转让过程中最具争议的环节。

第二,政策风险。承包经营虽然始于四川并在全国被效仿,但是《条例》规定只允许将景区内交通、服务等项目特许经营,将整个景区一次性打包给个人或者企业经营容易造成景区过度商业化。景区既有公益性也有商业性,不管是政府经营还是企业化经营都是景区经营的两个极端。

第三,专业性不够。我国在景区经营权转让过程中,出现多起景区经营专业经验不足,导致景区在被转包经营过程中受到破坏,其中“水洗三孔”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基于我国旅游景区资源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结合我国景区经营实际状况,提出一种全新的景区经营模式一景区连锁经营模式。

 

二、景区连锁经营模式

景区连锁经营模式是指成立一家专业化的景区连锁经营公司,在不改变对方景区所有权、管理权的前提下,该公司和景区达成相关协议,公司不投入资金和占有股份,只是通过输出专业的景区经营经验和经营人才,对景区进行专业的经营管理,提高景区的综合竞争力。

()企业目标

企业管理的目标就是为风景名胜区提供先进的景区经验,培养景区经营管理专业人才,树立景区品牌,改善我国景区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发挥景区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

()组织形式

景区直营连锁企业的本身可以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公司企业(包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采取直营连锁经营模式,公司总部制定经营方针,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并根据目的景区的实际需要派出相应的管理团队。连锁经营公司只按照合约收取相应的经营费,景区门票等经营性收入由景区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支配。各直营连锁经营景区的管理团队是公司雇员,由公司统一进行人事管理。

 

()经营内容

1.输出经营模式

我国很多景区因经营管理经验不足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综合效益,甚至濒临倒闭。景区连锁经营企业拥有成熟、专业的景区经营管理经验。景区连锁经营企业通过结合景区实际状况,注入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优化配置景区人力、财力、物力等资源,对外通过区域联合营销,提高景区的核心竞争力。

2.人才培训和输出

随着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不断涌现新的景区,且新的自然景区多处于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地区,景区经营管理专业人才相对缺乏。景区连锁经营企业通过输出景区经营高级人才,并对景区员工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景区生产效率,最终改善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水平。3.承包景区内的特许经营项目。《条例》明确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景区连锁经营企业可以参与部分特许经营项目的竞标,获得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在景区管理部门管理与监督下,经营景区内交通、服务等特许经营项目。

 

()赢利模式

景区连锁经营企业主要从三个渠道获得收益。首先,景区连锁经营企业获得景区按合约支付的经营费。其次,可以通过成立专业的景区经营管理培训中心,为其他景区培养先进的景区经营人才,并从中获得收益。另外,也可以通过承包景区内特许经营项目获得相应的利润。

 

三、旅游景区经营创新模式的优势与局限

()优势分析

1.符合国家政策

我国风景名胜区以“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作为指导方针,《风景名胜区条例》也明确规定“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建设部也明确指出任何地区、部门都没有将“风景名胜区的经营权向社会公开整体或部分出让、转让给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但一些地方以招商引资为名,将风景名胜区景点行政管理权或门票收益权转让给企业。

这种过度商业化的经营权转让行为成为近年来景区门票价格普遍上涨的主要推动因素,削弱了景区作为公共资源所应具有的社会公益性。而景区连锁经营模式是在不改变景区的性质和在不削弱景区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前提下,从事景区的日常经营业务。这种经营模式既有效地解决了景区政企不分的问题,又能避免景区过度商业化带来的负面影响,符合我国景区的相关政策。

2.资金投入少

由于景区连锁经营企业并不投资承包景区,是在不改变景区原有资本结构的前提下代理经营,只输出景区经营人才并推广先进的经营模式,可以避免由于资金投资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企业通过统筹管理,******限度节约企业运营成本,提高景区的核心竞争力。

 

3.资源共享

我国景区竞争日益激烈,加强区域联合成为必然趋势。景区的连锁经营管理模式可以化景区间的无序竞争为良好的区域联合。通过共享景区市场信息,加强区域联合营销,整合区域旅游资源,提高景区的综合竞争力。

4.专业化经营

我国景区类型多样,在经营过程中所需的各种知识日趋专业化。在经营权转让经营过程中常出现因缺乏专业化的知识,对景区造成损坏的现象。景区连锁经营企业通过培训各种类型景区的专业经营人才,使之既有专业化知识保护旅游资源,确保其可持续利用,又能应用现代企业制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发挥其综合效益。

()局限性分析

我国景区“三权”分离改革刚起步,如何合理分配景区管理权、经营权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景区连锁经营企业在经营景区过程中难免受到多种因素限制,使经营决策无法执行到位。因此,景区连锁经营公司有必要在入驻新的景区前期明确公司在经营中应有的职权范围。另外,部分景区因为长期经营不善,景区本身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客源市场萎缩,景区各种利益冲突严重,企业在接手新景区经营时,有必要要求管理部门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各种遗留问题,为景区的顺利经营奠定基础。

四、展望

景区连锁经营模式可以在不违背国家现行旅游景区相关法规的前提下,解决政府经营和转让经营景区存在的种种问题。该模式通过景区的区域联合,提高景区的核心竞争力,最终打造一个知名的景区连锁经营品牌。景区连锁经营模式可以为不断涌现的景区输出专业的经营管理理念和人才,提高景区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我国景区的持续健康发展。